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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社会组织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全称为:“内蒙古社会组织促进会”。英文译名为:“INNER MONGOLIA ASSOCIATION F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

缩写为:“IMANPO”。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区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热心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树立“行稳致远,让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愿景使命,积极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努力成为“党委政府好帮手、社会组织好伙伴”,推进自治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北街24号院内东单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社会组织的相关方针政策,

组织开展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编辑出版社会组织领域的刊物;

(二)开展社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反应社会组织诉求,维护社会

组织合法权益;

(三)为社会组织提供业务培训、信息、咨询、学习考察等服务,

推广先进社会组织的典型经验、做法;

(四)引导和组织会员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和文明实践活动,扶持

并资助社会组织及社会弱势群体;

(五)规范社会组织自我治理行为,推进社会组织自律与互律,

开展优秀社会组织以及个人评选、表彰工作;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为会员搭建沟通平台、资源共享等服务;

(七)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委托的培训、评估、评审等

服务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会活动,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

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

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

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

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根据情况需要,可采取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也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内蒙古社会组织促进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