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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管理办法
会员管理办法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社会组织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内蒙古社会组织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和个人志愿申请入会,本会负责统一审核、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书。

第三条 本会内设机构依照《内蒙古社会组织促进会章程》积极为本会发展符合条件的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会活动,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

(四)评估等级达到3A级或3A级以上社会组织。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入会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填写《内蒙古社会组织促进会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入会;

(四)申请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按照《内蒙古社会组织促进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五)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并建立会员档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完毕的个人及未经合法登记的单位;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四)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未逾三年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公约;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内蒙古社会组织促进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本会对会员资料进行工作存档,并对会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系工作,单位会员须指派专人与本会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在五日内通知本会。

第十一条 本会对业绩突出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进行表彰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履行遵守《内蒙古社会组织促进会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会员,授予“先进单位会员”荣誉称号,并表彰奖励;

(二)对遵纪守法、履行遵守本会《内蒙古社会组织促进会章程》等规章制度、为推进本会和有关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先进个人会员”荣誉称号,并表彰奖励。

第十 凡违反以下条款的会员,本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本会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与境内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交纳会费的;

(五)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被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证照的;

(八)有损于社会组织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会员,本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布。

第四章  退 会

第十会员要求退会,需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本会理事会批准通过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本会秘书处书面通知退会申请人。

第十 迟交年度会费逾期达一年以上,经督促仍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其会员资格以及在本会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按本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1年9月23日内蒙古社会组织促进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