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费管理,合理收支,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费收取
第三条 根据《内蒙古社会组织促进会章程》规定,内蒙古社会组织促进会会员(单位)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个人会员自愿缴纳会费;
(六)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会员和上级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捐赠。
第五条 会费缴纳:
(一)会员单位于每年12月30日前缴纳会费;
(二)新会员单位批准入会后,在30日内缴纳会费并办理入会手续。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实现促进会发展及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促进会业务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津贴、福利、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三)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为促进会发生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七条 会费收支纳入本会财务账户进行管理,并单独核算,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第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财经制度,坚持专人审批手续,加强民主理财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九条 根据本会工作计划和会费来源,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和年度决算,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执行。日常费用开支由本会秘书长审批。
第十条 会员应主动及时按年度和标准缴纳会费。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及在本会的一切权利,不再享受本会提供的任何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