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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游戏-全国首例人工智能语音侵权案一审宣判,配音师因语音被人工智能出售而获得赔偿25万元。

发布日期:2024-04-25 05: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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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技术模仿再现人类语音和各种音效的同时,也引发了侵犯人格权的争议。 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宣判了全国首例涉及人工智能语音的人格权侵权案件。

法院明确认定,在可识别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利的保护范围可以延伸至人工智能生成的声音。 对AI生成声音可识别性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行为者的使用情况,判断标准应为相关领域的普通听众是否能够识别。

案件事实:声音被转化为人工智能并出售以获取利润

原告殷女士,从事配音、播音工作多年。 2023年5月,尹女士发现某配音APP将她的声音转化为AI,并以“莫小轩”的名义出售牟利。 该语音产品出现在多个短视频平台的用户作品中。

原来,尹女士此前曾接受被告的委托录制录音。 该公司将录音的音频提供给被告某软件公司,允许该软件公司为其产品用于商业或非商业目的使用、复制、修改数据。 和服务。 被告某软件公司仅以尹女士录制的录音为素材,进行人工智能处理,生成“小轩”文字转语音产品,并在被告网络运营平台上销售。上海科技公司。 被告北京某科技开发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科技开发公司签订了网络服务销售合同。 被告北京某科技开发公司向被告某软件公司下订单采购一款名为“小轩”的文字转语音产品。 被告北京某公司利用应用程序接口直接访问生成“莫小轩”的文字转语音产品。

原告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言论权。 被告北京某软件公司应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五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2023年12月1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组成五人合议庭首次公开审理此案。

判决: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的声音,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语音权利延伸至涉案的人工智能语音。 自然人声具有唯一性、独特性和稳定性的特点。 所谓自然人声音的可识别性,是指他人多次或长时间重复聆听的语音特征能够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 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语音,如果一般公众或相关领域的公众能够根据其音色、语调、发音风格将其与自然人联系起来,则可以认为具有可识别性。 本案中,被告软件公司仅使用原告个人语音开发涉案文字转语音产品,经庭审发现,该AI语音与原告高度一致。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容易引起普通人的困惑。 与原告相关的思想或情感活动可以将声音与原告本人联系起来,从而识别原告的主体身份。

其次,被告北京某软件公司关于其获得原告合法授权的抗辩不能成立。 本案中,被告享有录音制品的著作权等权利,但这并不包括授权他人在人工智能中使用原告声音的权利。 被告与北京某软件公司签订数据协议,未经原告知情同意,授权被告软件公司在人工智能领域使用原告的语音。 该行为没有合法的权利来源。

最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声音,构成侵权。 被告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的声音,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的侵犯。 被告北京某公司、北京某科技开发公司、上海网络科技公司无主观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最终判决被告北京某软件公司向尹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尹女士损失25万元。

录音制品许可并不意味着声音许可

本案审判长、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刚表示,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章。 首次将“话语权”保护以立法形式写入民法典。 它明确是指适用肖像权来保护自然人的声音,体现了全面尊重和保护个人权益的立法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声音作为一种个人权益,具有个人排他性。 任何自然人的声音都应受到法律保护。 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声音的授权。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 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均构成侵权。

赵瑞刚表示,希望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划定新业态、新技术的应用边界,明确保护个人权益、引导技术向善的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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